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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文字上的不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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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河北燕郊买了一套房,可是交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面积比合同面积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让我们来付清这超额部分。但是合同上写的让我看不明白 他是这么写的:1双方自行约定:(1)面积差异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结算房价(2)面积差异绝对值大于3%,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 测绘报告为准据实结算房价。 2双方同意 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是,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 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现在的情况是,当时交房时,开发商没有出具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 的测绘报告,只是告诉我产权面积大于合同面积,面积差绝对值 大于3%,让我付清这差额。其二,这合同条款第一条是写自行约定,第二条明确写着超出由出卖人承担。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请问律师,这到底差额是由买受人承担,还是由出卖人承担 ?还有我对这合同上面的文字比太理解。到底是按照第一条例还是按照第二条例走呢?还说这合同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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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4-10-31 10: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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