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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陕县支建煤矿张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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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一操纵下的利益者与与惠能公司在法院打官司,企图从法律上撤销惠能的股权的同时,也在“运做”支建公司的两个采矿许可证“支建煤矿和崤山煤矿”的“竞买”事宜。2008年,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的担保合同,之后发生了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便将惠能公司连带支建公司起诉至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郑州市中院查封了担保人支建公司的两个采矿许可证“支建煤矿和崤山煤矿”的采矿权证。判决后,经过执行、拍卖,最终上述两个采矿权以低于拍卖价以1500多万无的价格被郑州市中院判决给了张伟一“操盘”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并被公示。而在之前,平顶山一家公司曾想以2274.28万元的评估价或更高价竞买或受让债权但被拒绝。 针对上述采矿权的拍卖事宜,据法律人士分析: 依高法(2009)法释16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评估、拍卖机构应从法院编制的入选名册中,公开随机选定。郑州中院选择不在名册的北京中瑞金发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显属不当。另,两采矿权的实际价值远远高于评估价值。 在拍卖过程中对参拍者进行无理限制。2011年9月5日第一次拍卖,平顶山一家公司将200万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却以其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其竞买。9月26日第二次拍卖,平顶山一家公司愿以2274.28万元或更高应价竞买,仍未得执行法官同意,第三次拍卖……竞以1500万元超低价卖 给了没有煤炭资源整合资质的三门峡金海投资公司(现更名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该执行行为违反了16号文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法(原民诉法202条、新法225条)和最高法院法释(2008)13号第5-10条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复议,行使论辩权。 惠能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也是抵押担保物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惠能公司与浦发行郑州分行属借贷关系是被告,支建公司是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必然向惠能公司追偿,两矿本来可拍卖近2300万元价款甚至更高却跌落为1500万元,仅就此点而言,至少增加了惠能公司近800万元的债务负担,同理,也损害了抵押物等额的价值利益。因此,依据拍卖法第一条、第四条拍卖活动应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高法(2009)法释16号文第9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惠能公司均有权对评估活动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本案执行法官未将两矿评估书送达惠能公司,且又拒绝惠能公司索要,甚至拒绝惠能公司聘请的律师阅卷复印,是非法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律师依法执业权。 支建煤矿职工现在赖以生存的煤矿资源要被超低价过户给欠他们帐不还的公司,职工们不答应。职工代表说,“张伟一放着我们的人不用,不让我们的工人工作,全部从外地外省招用工人,我们真的想不明白”“为了生存,我们有个50多岁的老职工去新乡打工,回来的时候我们给他背来的却是他的骨灰盒,我们是守着‘金碗’讨饭吃啊。”一位老职工声泪俱下地说。“我们的是煤矿的职工和主人,可是现在我们连干活和工作的权力都被剥夺了,我们以后吃什么?谁给我们解决的这个问题,我们就欢迎谁到我们的矿上干活。”支建职工代表说。 企业改制是国家的大政策,大方针。通过企业改制激活了国有企业长期沉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充满活力和拥有主动权的企业将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呈现了根本性转变。但在改制过程中,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如何避免在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及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了摆在改制决策者们和相关人员面前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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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3-7-3 15: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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