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街道办事处越权出台移民搬迁方案被撤销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赵某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通知》。
赵某位于原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天子殿居委一组的房屋一栋,面积79.74平方米,2003年在长江三峡移民清库中被拆除。2008年5月29日,赵某以拆房行为违法为由申请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赔偿方案。
2008年6月4日,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赵某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通知》。赵某以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赵某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通知》是补偿,不是赔偿,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赵某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八条第五款和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只能在涪陵区人民政府及涪陵区移民局委托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因此,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超越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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