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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皮滩移民法律法规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11-24   来源:   编辑:
 
一、基本和通用的管理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在移民工作中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主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中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补助的标准及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此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8月制定,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土地承包法》也是移民工作中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我国,农村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但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可以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管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的流转权受法律保护。可见,虽然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但使用权、经营权已发生变化。这一变化对当前移民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如何处理,移民安置如何落实,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务院制定《移民安置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移民工作中的指导意义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如: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针对三峡工程专门制定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是结合水电工程特点,在总结移民工作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原则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近年来开展移民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条例》为近年来我国建设的电站移民安置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该修改意见稿,笔者建议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对移民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并在条文中直接规定下来。

  其次,应对移民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如:参与权、知情权、控告权、检举权、起诉权等权利;服从管理、及时搬迁等义务。

  第三,规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方法;机构的职权、职责和履行职责的程序等。

  最后,在《条例》总则部分增设一条,移民工作不止是移民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

  3、专用或行业规范的影响和作用

  这些规范主要是水利水电行业专用法规和与之有关的专用法规,目前,水利水电行业专用法规主要有水利部和原电力部以及其他部委制定颁发的一些规章,如《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水库库底清理办法》、《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规定》等,以及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颁布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的,只要是与移民安置有关的都要遵照执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规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结合当前《条例》的修订对其作必要的调整和处理,使这些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规范进行必要的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影响和作用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获得了部分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贵州是一个移民大省,有近50万移民,任务繁重,存在问题复杂。也应参照和借鉴其他省?区?的做法,结合贵州实际,尽快制定《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全省移民工作,这是当务之急,应尽快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并做好相应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5、中央和地方有权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具体性规定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作用

  这些规定和政策都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和政策的数量多、涉及面广、作用大,立、改、废都较为简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时性。法律效力虽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往往较为突出,移民部门常常以此为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移民工作影响和作用较大。但其中也存在诸如法出多门、内容各异、规范不一等突出问题,有的甚至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移民部门在适用时难以选择、鉴别。对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时进行必要的清理,以保证规范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其立、改、废都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与有关法律相违背。移民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按规定准确选择所适用的规范。

  二、制定移民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范

  《立法法》主要涉及到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操作,是制定《水库移民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制定其他移民相关规范的主要依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体性规范的制定程序主要是: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5、解释与备案。在制定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以及对其作相应修改、废止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定程序。凡未按法定程序出台的规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移民相关规范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并认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和研究,以更好地搞好移民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

  三、保障和救济移民权益的法律法规

  征地移民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补偿的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移民搬迁安置涉及到移民的切身利益,包括个人和集体权益。移民为电站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但移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现行的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由于对移民权利义务的规范不明确、不具体,对移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到位,不得力。导致当移民合法权益受损时,投诉无门,损害了部分移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移民工作。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维权性质的法律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未专门对移民问题作出专门和具体的规定,再加上一定的人为因素,移民较难通过这些规范来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移民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长期共同努力,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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