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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一瞥:六年内住满三年方可入籍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9-15   来源:   编辑:
 
       联邦政府正式提法案修订入籍法 ﹙渥太华廿五日电﹚联邦政府提出全面修订入籍法, 以取代经已过时的旧例, 新入籍法案收紧在加居留的规定, 入籍誓词亦有变动。

  公民及移民部长卡普兰(Elinor Caplan)称, 加拿大移民必须符合居留规定(即六年内实际上真正在加国居住三年), 始有资格申请入籍。新的入籍誓词声明向加拿大及英女皇效忠, 旧誓词中涉及女皇继承者的字眼则删除。

  此法案与大约一年前前移民部长罗比拉德(Lucienne Robillard)提交的法案内容大致相同, 后来该法案因议会会期届满, 未及通过而告胎死腹中。现行的入籍法例条件模糊, 存在矛盾, 不同的法庭有不同的诠释。例如, 现例规定入籍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在加居住三年, 却无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亲身居于加国, 有些申请人仅真正在加居住三个月, 却能成功申请入籍。 卡普兰指出, 由于现例无列明「亲身居住」的定义, 以致法庭的裁决差异甚大, 因此当局必须作出明确界定。

  改革党公民事务评论员班诺(Leon Benoit)表示, 去年底移民部提交的入籍法案并非尽善尽美, 新入籍法案改动轻微, 最可取的一点, 是将原先建议的五年期改为六年期, 给予从事国际商贸的移民更多弹性时间达到居留时日的规定。

  前法案备受非议的部分已在新例中悉数被修订或删除, 旧例要求入籍申请者必须通晓英语或法语的规定亦已被搁置。 新例规定, 当局将取缔现时的公民法官, 改而委派部门官员全权处理入籍事宜。

  其它改动包括:
  · 父母较前容易为海外领养的子女取得入籍资格;
  · 在外国出生的第二代加拿大人必须在二十八岁前提出申请保留其加国公民身分, 并必须符合在加国居住的规定;
  · 被拒入籍的申请人较前容易上诉;
  · 赋予移民部长更大权力撤销申请人以讹骗途径取得的加籍身分。

  新入籍誓词基本上与四七年沿用至今的誓词相同, 只改动部分字眼, 要求入籍者宣称尊重加国的权益和自由, 并允诺捍卫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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