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市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安监站参加学习新《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本行业领域职责任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特别要求做好《条例》中新增添的部门职责的落实工作。
二、筹划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安监局负责发挥综合监管职能,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三、完善危化品安全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促进有关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规范。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对于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完善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四、规范监管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贯彻落实《条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和管理人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其它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上岗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安全领导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和手段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证照齐全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五、推动装置、工艺的本质安全化。在危化品企业大力推行紧急制动刹车系统,从技术改造上提升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保障。
六、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强化对危化品的安全监管监察,针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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