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交通事故法规 案例 文书 交通事故律师 在线咨询 交通事故贴吧  
  交通事故新闻 - 事故处理  
    北京特邀交通事故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精选> 浏览

交通事故撞出车辆贬值费郑州法院支持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09-10-1   来源:   编辑:
 
      交通事故撞出车辆贬值费郑州法院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被追尾,被撞方一般只索要修理费。但日前,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出现了一笔“车辆贬值费”。在这起街头追尾损坏赔偿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配件费等费用3750元,还要赔偿车主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并承担贬值鉴定费用2100元。在这起案件中,索要“车辆贬值费”的被撞车主是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原告的交警身份和罕见的“车辆贬值费”使得这起案件引人注目。

  警察起诉索要“贬值费”

  “如果撞车事故发生时,对方的车主能够好好说话,我们根本不会把事情弄到法院。”昨天上午,郑州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王镇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三申明,自己打官司索要“贬值费”纯属个人私事,与自己的交警身份没任何关系。“警察也是人,受到伤害也要依法维权。”

  王镇强告诉记者,2008年7月27日下午,他和朋友一起,驾驶临时牌照为豫AP2522的轿车在郑州市解放路等红灯时,被后面的豫AR8957皮卡轿车追尾相撞。

  “当时我们没有丝毫准备,就感觉被猛烈撞击了,我和朋友的颈部都疼得厉害。”王镇强说,他走下车,发现自己的车尾保险杠被后面的皮卡撞了一个坑。同时,自己的车由于被撞又撞向前边一辆轿车。

  “我很忙,所以想现场尽快处理,但是对方坚持不赔钱,要报警请事故科来处理,无奈之下,我们走程序了。”王镇强说,随后郑州市交警四大队的民警出了现场并进行了勘验,认定皮卡车司机汪利红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月11日,王镇强将皮卡车车主河南省博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驾驶员汪利红告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除要求被告承担3750元财产损失外,并要求被告承担其车辆由于被撞而产生的贬值费7000元。“我的车被撞了,即使修好了也没有被撞前值钱,谁愿意买一个出过事故的车?!”王镇强说。

  法院判决要“贬值费”有理

  10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管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说,事故当日,被告汪利红驾车沿郑州市解放路自东向西行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其前方由王镇强驾驶的临号豫AP2522轿车及由李某驾驶的豫GE633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临号豫AP2522轿车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汪利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镇强无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修车花费工时费1450元,汽车配件费23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临号豫AP2522轿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2008年10月8日做出鉴定意见为:由于事故对该车造成的实体性贬值为人民币7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用21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博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修车工时费1450元、汽车配件费2300元、车辆贬值费7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50元。同时,被告承担贬值鉴定费用2100元。
                                                                   转自大河报
 
上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王治国律师办理的成功民事、刑事案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