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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5-3 来源: 编辑: |
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 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略)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略)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副本(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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