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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倒车轧死亲生女 初步认定系过失所为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3-11   来源:   编辑:
 

 

 8日上午,市区黄务街道刘家社区居委会(原刘家村)一个废品收购站的院子里发生一起车祸。司机倒车把自己亲生女给

  撞了,送到烟台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孩子才刚刚16个月。

  父亲倒车,女儿头部被车轧死过

  撞死亲生女儿的驾驶员姓刘,沂水人,30多岁,来烟台主要从事废品收购,知情人介绍,老刘善于经营,在刘家村租了个大院,收集同乡手里的废品,有一辆五征牌货车(低速农用车)。

  昨天,记者赶到这里时,可能因为在处理后事,没找到老刘本人,目击者说事故发生在8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当时老刘刚出车回来,进了院子以后,可能要停车卸货,女儿不知道什么时候来到院子,巧就巧在那一瞬间,老刘倒车时突然一启动,孩子猝不及防,卷进车下,车轮当场从头部辗过去,送到医院后,虽然全力抢救,但孩子已告不治。

  肇事父亲被取保候审

  刘家村属于市交警二大队管理区,事故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找到对院内行车速度作出规定的条款。黄务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时接警时间约中午12点左右,事发时间是上午,民警赶到现场时,孩子已经被烟台山医院的急救车拉走,当时先打的120,所以相隔了几个小时。据说,是老刘的亲戚跑到派出所报案的。

  肇事者老刘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警方以涉嫌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将其刑事拘留,因家中后事需要处理,对老刘采取取保候审,事情还没完,事故是否还有其他情况,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得出说法。

  顺着警察的询问的记录,记者大体复原一下事发情景:这个女孩刚刚会走,属于蹒跚学步阶段,额头上长着一个鸡蛋大的痣。当时,她父亲正在卸货,她母亲以为他能卸一段时间,就忽视了孩子的安全,孩子正好就走到车旁。不料,老李马上上了车。马达发动后,农用车的声音很大。“倒车时,即便孩子目前看到了,吆喝,车上的人也不一定听见。”办案警察说。

  肇事父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车祸不是发生在道路上

  临沂籍刘先生在芝罘区刘家村废品收购站大院内倒车,不料轧死了自己16个月大的女儿。记者昨天上午专程采访了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车进副科长。

  “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都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的。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才是道路交通事故,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进副科长解释说:“本案发生在废品收购站大院内,不在道路上,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刘先生也就不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车进副科长进一步解释说,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不足10%,大多是由派出所民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没有疑义,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一份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据此证明可以处理保险赔偿事宜。少数情况下,交警也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帮助当事人出具这样的证明。本案因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且有人员死亡,情况严重,因此交警部门没法再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通常是由辖区派出所介入立案调查。

  父亲轧死女儿,是否要担责?

  父亲倒车将自己女儿轧死,在家人悲伤和市民叹息的同时,大家在探讨这位父亲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昨天,记者采访了几名网友和律师。对这起发生在“自家人”身上的车祸,情与法之间又是怎样的一种碰撞?

  律师观点:情是情,法是法

  这位肇事父亲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因为责任人就是主张赔偿的权利人,所以无法主张。关于刑事责任,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难以适用交通肇事罪。当然,因为这个事情很意外,公安机关若不立案侦查(甚至无法知情),也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了。毕竟,这属于很不幸的事情。

  现在具体案情况不了解,比如,究竟是孩子自己在院里玩耍被轧死的,还是孩子的妈妈看着她没看好等等,但不管哪种情况,不足以改变这起事件的刑事定性问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减轻这位父亲的责任。

  可以不认定犯罪

  致人死亡的场所有显著区别,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道路,像院子、停车场这种场地,不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在非道路上(包括院子、停车场等)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依法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罪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从而产生这种结果。由于此罪属过失犯罪,且行为人的侵害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亲属提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要求,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因为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此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刑法也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事发的具体情节,该行为人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也有律师认为,如果纯属于意外事件,这位父亲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此案刚刚发生,一切具体情节都不确定,所以马上认定意外事件或者过失致人死亡事件,有点过早,应该等待司法机关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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