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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又出险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3-11   来源:   编辑:
 

 

 理赔

  车辆未按时年检,车辆行驶证已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日前,莱阳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烟台某财产保险公司付给刘先生刘先生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2972元,案件受理费62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莱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刘先生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D59**的宝莱轿车在被告烟台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多种险种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从2009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2009年10月2日,刘先生驾驶该投保车辆与赵某驾驶的鲁A73X71途安轿车在莱阳市五龙北路九中北校路口处相撞,致两车有损,无人员受伤。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先生多次与被告协商保险车辆理赔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刘先生车辆修复保险理赔款24995元,车辆定损费400元,鉴定费5000元,诉讼费及因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车辆未按时年检,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刘先生主张:因被告拒赔的理由是行驶证已过期,所以刘先生起诉后申请对其投保车辆的车向系、制动系和灯光装置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投保车辆转向系、制动系和灯光装置连接牢固、安全有效,工作正常。故刘先生还要求被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09年10月2日,而刘先生的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是到2009年9月,所以刘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行驶证已经过期,被告不予赔偿。

  莱阳法院认为:刘先生将车牌号为鲁YD59**的宝莱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投保车辆的行驶证是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合法有效,虽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日,行驶证上的所写的是“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9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定期”就是“年审”,虽然行驶证上所写的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9月,但是并未规定该车一定要在2009年9月之前进行检验,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规定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就是无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故被告以刘先生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刘先生行驶证已过期为由主张自己应当免赔,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的投保车辆虽然没有在2009年9月前进行检验,但起诉后经刘先生申请,莱阳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作出了一份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鲁YD59**宝莱轿车转向系、制动系和灯光装置连接牢固、安全有效,工作正常;也就是说,鲁YD599**宝莱轿车的虽然没有在2009年9月前进行检验,但该车的机械性能符合要求,不存在足以导致事故的隐患,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刘先生要求被告理赔,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莱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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