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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的案例分析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1-2-21   来源:   编辑:
 

 

  

  案情:

  

  2006年11月20日下午三时,李某驾驶一辆新购的宝来车在北京南四环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车速过快变更车道的王某驾驶的一辆尼桑车追尾。交通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王某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王某愿意承担李某车辆的修复费用,但李某提出因王某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车辆必然贬值,请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20000元人民币,王某认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交通部门已经认定王某承担全责,那么王某应当承担李某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车辆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车辆贬值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受损车为新购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对车辆的大架、动力及制动系统等主要部分造成的隐性损失是难以修复的,这些必然使得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降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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