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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户口在农村的无责车祸受害人李景山的各项获赔总计为62500.64元;中牟县法院按照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李景山的身份虽然是农民
,但他的经常居住地是中牟县县城,属于城镇。李景山以开三轮为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消费地也是城镇,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进行判决。故而判决致害方赔偿总额为110229.76元。
本报讯 各类事故中,出现死亡或者受伤者治愈后影响劳动能力的,按规定赔偿数额应按被赔偿者的城镇或者农村身份分别计算,但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城乡差别超过十万元。
为此,今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对事故赔偿提出了城乡“同命同价”,也就是说,农民工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昨日记者从中牟法院获悉,该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在全省“先行一步”,判决在车祸中造成七级伤残的户籍在农村的打工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车祸赔偿引发诉讼
2006年1月2日,家住中牟县城关镇八一新村的农民李景山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220国道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与中牟县地税局的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李景山受伤住院。经中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系中牟县地税局司机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造成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景山在中牟县中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10646元。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景山所受伤构成七级伤残,需安装硅胶半足。
由于当事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为此李景山将对方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城乡同命不同价?
事故责任虽然划分清楚了,但赔偿标准让李景山的亲属感到难以理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也就意味着,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须按城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赔偿。对此,被告方中牟县地税局提出,原告户籍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各项赔偿数额为62500.64元。
一直在中牟县城靠开三轮车为生的李景山对“乡下人”的身份提出质疑。他说,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一直在中牟县城打工,消费也在县城内,应当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各项赔偿数额累计为110229.76元。“如果按乡下人的赔偿标准,那我得到的赔偿比城里人少了4万多元。”
而李景山的亲属也认为,他们一家人已经在县城生活好多年了,怎么能仅仅凭一纸户籍,自己生命的价值就比城镇居民“便宜”呢?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
中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李景山应按农民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为李景山的身份虽然是农民,但他的经常居住地是中牟县县城,属于城镇。李景山以开三轮为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是城镇。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中牟县地税局按城镇标准赔偿李景山各项费用11022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