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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2010-10-3   来源:   编辑:
 
     近日,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按准驾车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尽管保险公司辩称因驾驶人未取得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应予免责,但石林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仍然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亲属96651元。
  2010年3月5日,原告的亲属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W0720号轻型货车与被告张某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的云01/20555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由方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某住院治疗,在医治中不幸身亡,因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280.07元、误工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丧葬费13496元、死亡赔偿金67380元、交通费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75元共计100681.07元。
  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作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但造成人身伤亡时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分项赔偿受害者的亲属,即原告经济损失96651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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