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说法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对法律的民间的通俗的解释。
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相比看土地。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间不能收回土地,也不能调整土地,这就意味着“添人不添地,人死不减地”,要等承包期结束后才能调整、收回。 这是二轮承包后,关于二轮承包法律的补充规定。你在网上肯定找不到法律本身,但是,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是可以找到的。 兄弟,你别较真了。这个规定也算是符合现实的规定,如果土地政策不这样规定,那么,土地就没有办法管理。 这个政策没有永远不变,这只是二轮承包期间的规定,二轮承包后或放因为土地确权等管理规范后,会调整管理模式。 不过,眼前,这个规定还是适用的。你如果想挑战挑战,摸索一下中国法律的规律,倒也可以学学唐诘先生,大风车就在你的眼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