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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二)

时间:2012-04-01 04:28来源:徐宝信 作者:断柄剑 中国法律网

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29 担保法律师: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 债权消灭的; 二、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 债权消灭的;

  二、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2012创业好项目。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http://www.5law.cn。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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