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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2-02-10 20:01来源:阿金 作者:Orange+Queen 中国法律网

    执行措施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执行法律师

    近日,申请执行人杨兰从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官手里接过10万元执行案款,喜极而泣。

    申请执行人杨兰系被执行人胡常中的儿媳,2009年,其夫胡德尺在建水县打工期间工伤死亡,获得各种赔偿款25万余元,因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杨兰及其幼子胡有凡获得10万元的赔偿,判决生效后,胡常中未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及被执行人性格特点及年龄较大,黄华法庭向辖区分管政法的郭副书记汇报,协调务基派出所、务基卫生院派员参与监督执行,被执行人以钱已还账,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倚老卖老,使横耍泼,寻死觅活,其行为已完全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为了能和谐执行该案,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讲解法律关系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再给予其15日的考虑期,不料这期间,被执行人夫妻突然消失,收养。使案件突然陷于僵局。

    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严厉打击有能力履行而逃避的行为,在孙馨院长高度关注,分管刘太永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决定本案是永善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的典型案件,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克难攻坚。黄华法庭干警在执行局的全力支持下,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模糊线索,在永善警方和四川雷波警方、雷波县执行局及邮政、农行、信联社等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五进务基乡和县城,四出雷波县,不分节假日,行程2000余公里,查遍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金融机构资金的往来情况,及时展开外围调查并将涉嫌转移的资金及时冻结。迫于执行威慑,藏匿多时的胡常中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检讨自己的不足,法院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得到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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