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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时间:2011-12-08 04:07来源:empty 作者:丛林浪子 中国法律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1/25 推荐劳动律师: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鲁政发[2003]107号 -----------------------------------------------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鲁政发[2003]107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继承。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会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基础管理,注意做好原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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