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刍议
时间:2012-04-28 11:51
来源:追风
作者:黄金税客
中国法律网
首先,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受到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掣肘于地方各级政府。法院本应在地位上更加崇高,但实际上的地位始终不及同级政府。由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实,法院的人、财、物都分别由地方人大、党委、政府控制管理。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端人碗、受人管”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很难抛开地方利益,因而导致国家司法权地方化。此时的法院已不是为公正而审判,却是为生存而折腰。其次,审判权的分散破坏了审判权的专属行使。实践中,法院必须遵守同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官员往往为了政绩,多从本地利益出发作出决定。因此,许多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名为法院审判,实由党委决定。再次,法院系统内部之上下级法院之间,名为业务指导监督关系,实为行政领导关系。下级法院在判决之前,多以请示报告的形式取得上级法院的同意,而上级法院也往往碍于“情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予以维持。从而在实质上合二审为一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最后,法官的素质不适应独立审判的需要。法官是审判组织的最小的构成单位,每个审判组织,都是由法官组成。因此,审判组织能否做到独立审判,法官的素质是关键。我国目前法官的数量很多,但整体素质良莠不齐。许多法官是“半路出家”,真正受到系统高等法学教育的较少。特别是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不高,在权势、金钱、女色面前站不稳脚跟,被拉下水,成了某些心术不正之徒捞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败坏了司法形象和声誉。让这样的法官来审判,如何能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呢?(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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