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hss 时间:2012/04/26 推荐房地产律师: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这类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那么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有哪些呢?下面,中国法律网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这类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那么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有哪些呢?下面,中国法律网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 (二)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事实上房地产。 (五)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 (六)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七)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 中国法律网房地产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