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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保障房准入、退出"两头难"

时间:2012-04-24 09:28来源:侠士红心 作者:冰雪玫瑰 中国法律网
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随着全国保障房建设持续推进,大批保障房陆续建成后的分配环节引人注目。半月谈编辑部特别组织刊发一组4篇独家报道,采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同时介绍各地前沿探索成效。(《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4期)

一"进"一"出",彰显公平

--破解保障房准入、退出难系列调查之一

"二十字诀"定方向

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11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会上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大规模保障房建成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和紧迫。如果不把分配问题解决好,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就会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推进。

针对保障房的分配难题,李克强给出"二十字诀",即"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技术支撑、及时纠错"。严格准入,就是明确界定和坚决把住保障对象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程序公正,就是在审核、公示、公证等环节严格把关,使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平等参与申请和分配;过程透明,就是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技术支撑,就是要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尽早实现联网,真实全面掌握申请者、入住者信息,提高分配的效率和准确性;及时纠错,就是要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者获得保障房,做到坚决及时清退。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告诉半月谈记者:"保障房建设不仅要特别重视工程质量,还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退出各环节管理,做到依法合规,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才能真正惠及民生。"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卫健建议,由国家组织银行、税务、电信、工商公安、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在公共租赁房方面,政府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信息变更情况,一旦受惠家庭的经济情况超出申请标准,已经有能力独立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必须回收其租赁房或终止对其的租赁补贴,进而有效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房地产

"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通过对其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廉租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通过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回购价对其销售的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应强制执行。"周卫健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李铀亦有同感。他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房产、民政、公安、车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增强审核把关的公平性;建立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和收入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对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设计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实现保障房建设和经营的良性循环与健康运作。

加快立法严格监管

"在难以较快实现申请者财产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应出台统一规定,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时,有关机构须依法配合执行。"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弘昌集团董事长陈世强认为,加快保障房立法比建设更重要。其实涉外房地产 。"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保各地政府对保障房分配实现有法可依。交给老百姓的不仅仅是一串住房钥匙,更应该是一串放心、开心的钥匙。"

"保障房建设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不可以政出多门,不可以八仙过海。要真正推动保障房建设进入法律的轨道,确保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使老百姓真正满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杨超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杨亚杰建议,纪检部门要参与保障房分配监督。"这项工作涉及重大资金,也涉及民生利益。纪检部门监督,将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形成必要的压力,对干部也是一种警示。保证公平分配能够使更多的、特别需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

李铀建议,加大对骗取保障性住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实行终身禁入制。对伪造资格企图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处以高额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将保障性住房申请诚信情况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联系,加大对违规者的震慑力,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组屋是新加坡最常见的公共租赁住房形式。新加坡国立大学房地产研究院院长邓永恒介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制定了组屋的合理配售政策和严格分配程序。任何破坏组屋或者利用组屋牟利的,一经查出必将受罚。比如,组屋出租必须登记,按规定纳税,如私自出租,经查出后不仅要罚款,重则还会被收回组屋。

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林梅告诉记者,与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比例并不高。目前,德国城市住房自有率为48%,52%的家庭租房居住。联邦住宅法对公共福利住宅的供应对象(租户)、租金及住房保障面积等作出了规定。例如,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必须向政府住房局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房租、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时间等数据。一般来说,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的家庭,家庭收入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低收入线以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一定的年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租房资格后,可以参加排队轮候住房。

此外,在退租方面,承租家庭每年要向政府住房局进行家庭收入申报。凡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退出福利住宅,否则将收取市场租金。目前,德国约14%的福利房租住家庭已经不属于福利房供应对象,而是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半月谈记者王永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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