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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

时间:2012-04-23 19:06来源:吴哎哎 作者:蝴蝶某某 中国法律网
我父亲有一处房屋产权,由于弥留之时将房屋低价售与他人.但生前曾将房屋中的一间赠与我(屋买房卖之前),但实际是用钱交换而赠与我,有字据为证,另在公证处公证,但公证书公证的是赠与(公证日期在字据日期之前),这样是否构成购买关系?公证是否有效?(公证字据皆在1年之前) 因一户无法办理多产权,所以没有过户.现在房产全部以过户到买房人之手,曾赠与我的那部分是否有效?买房人是否合法拥有房屋所有产权? 或者说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谢谢帮忙`感激不尽. 最好可以告诉我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你说的事实,由于你未交待和你父亲交易的第三人过户房子的时间和合同履行的时间。所以我分两种情况解答。从法理上理由如下: (一)和你父亲交易的第三人过户房子的日期在你父亲去世之前 1、如问题所述,你和你父亲关于房屋前后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赠与,另一个是买卖合同。应该说二个债权都是有效的,都可以证明你父亲将房屋通过某种方式想将房屋移转给你,但是由于房子并没有过户,你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房屋的所有人还是你父亲。 2、而你父亲将房屋再次卖给第三人,房地产。也是一种债的关系,这种债的关系和你父亲与你发生的两个债的关系在法律上效力是相当的。但是在法理上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第三人将房屋过户已经取得了物权中的所有权,证明他是合法拥有者,所以你和你父亲之间的债权不能与之对抗。 此时,如果房屋转让价格低得离谱,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前,如果第三人有恶意,你父亲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提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你父亲在走之前并没有提出,由于你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你也没有权利提出抗辩,房屋也已经过户,所以此种情况下,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只能自认倒霉,不能对第三人提出任何要求。 (二)和你父亲交易的第三人过户房子的日期在你父亲去世之后 这里又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对方在你父亲去世前已给付价金,而你父亲已交房产证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并没有在你父亲去世前过户登记。合同此时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范本。由于你是你父亲的继承人,而房屋作为遗产其所有权属于你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所有。你和其他继承人共同取得你父亲的权利并且负担你父亲的义务,所以你们负有交付房子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对方在你父亲去世前并未给付价金,而你父亲已交房产证给第三人。由于你父亲已经去世,此时,由于你是你父亲的继承人。所以第三人应该将价金交由你们继承人所有,当然第三人此时也能够取得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你父亲去世前并未给付价金,而你父亲未交房产证给第三人。由于你父亲已经去世,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此时,由于你是你父亲的继承人,而房屋作为遗产其所有权属于你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所有。第三人不能取得房产。 所以,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综上所述结合您提问的实际情况,第三人取得房产是合法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补充一下:房屋买卖(你父亲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合法,我认为对第三人是合法的,对你而言这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其实说不好听一些,你父亲在赠与你房屋后,在和你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实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与你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关系后再卖给他人更是一种典型的“一物二卖行为”。如果你父亲仍健在,你在法律上是可以追究他违约责任的。 至于法条,可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有关司法解释,虽然问题不难,但涉及法条众多,所以不一一列举,请见谅。 最后晚辈提请张国成律师注意,不动产的移转,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的第三种类型上,提问人有权主张权利。
如果购房人并不知道你父亲与你之间所谓的赠与,而又支付了合理的价款,那么购房人是善意取得,你无权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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