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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网银1万元打入他人帐户 汇款人法院讨说法获返还作者:吉州区人民法院 刘朝霞 时间:2012-04-22 查看(5) 评论(0) 粗心网银1万元打入他人帐户 汇款人法院讨说法获返还
作者:吉州区人民法院 刘朝霞 发布时间:2012-03-12 14:47:37
吉州法院网讯 学习雷锋拾金不昧的精神不是一句口号,是烙在我们心中的一句格言,应付之于行动的。被告张某的网银帐户上无端收到元钱,不去找失主归还,而是视为己有。该起不当得利纠纷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九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双方达成和解,撤回上诉。2012年3月12日,该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叔叔在往年曾向被告购买过板材,原告通过自已的网上银行帐户为叔叔转帐至被告,房产中介费。因此网银帐户上保存有被告的帐户。2011年9月13日15时47分,原告因操作失误将元通过网上转帐的方式从其帐户汇入被告帐户,原告汇款至被告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并û有业务往。相比看刑法。元钱本是转帐给弟弟的,因操作失误误将元汇入被告的帐户上。被告不应该视为已有,应当返还。 被告认为,收到原告元是事实,但该笔款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原告叔叔支付给我的板材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无业务往来,原告因操作失误将元汇入被告帐户,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汇款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辩称该元系原告叔叔支付的贷款,因其δ提供买卖板材合同,提供的贷单上也û有原告及其叔叔签名,不符合交易习惯。且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被告当庭陈述有出入,不能证明系原告及其叔叔购买了板材,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