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房 房产证是我的名 一年前由我母亲出面将房子转让他人 当时买房子的人没有钱 给了总价的百分之六十 所以没有更名 我母亲跟他签了一份协议书(公产所以协议不能公正) 我现在有没有全力把当时收的百分之六十房款退给买方 就是说不卖了 因为当时那协议是我母亲签的 如果经过法律 协议会不会生效 我有没有权利要回房子 协议是有效地,房子如果没有到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房子的产权就还是你的。如果你不想出卖房屋了,可以跟对方去协商!但是请注意你们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我理解你可能想问协议是你母亲签的,是不是可以认为她无权处分房屋然后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不大可能的,别人为买卖房屋已经支付了百分之六十的房款,如果你违约那是要承担位于责任的,我想你母亲承担和你承担应该区别不大吧! 两种情况:1、房屋已变更登记2、房屋未变更登记。 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你的选择余地大,如果想违约就需要承担完全违约责任,责任大小那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已经变更登记了,要回房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费时费力!因为变更登记需要你的相关身份证明,买房的一方也履行了合同一大部分义务!! 同意楼上的观点,不过做人要厚道, 如果母子关系能说是表见代理 那么夫妻关系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表见代理 个人认为 可以把协议废了 不过你母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不成立不能是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