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司法动态
当前位置: 主页 > 司法 > 司法动态 >

河南三级法院全设新闻发言人官网丰富多彩微博互动交流 面对热议第一时间发声回应关切

时间:2013-09-18 15:4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从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到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大接访,再到赵作海错案的纠错、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的重审、“瘦肉精”系列案件罪名的认定、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的疑罪从无……河南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几乎都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引起热议并不是坏事,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群众对法院工作高度关注。所以,面对热议,我们第一时间发声回应,把我们的具体做法、依据全部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对社会各界的尊重,也是最有力的舆论导向。”8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做好法院宣传工作,首先要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司法公开做好了,法院宣传工作便成功了十之八九。

  公开拉近社会与法院距离

  2012年7月,河南高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后,迅速引起热议。

  有学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非治本之策,由于认定错案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在现实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并可能带来忽视程序公正、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等无奈后果。

  随后,一些媒体主动要求采访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履新不久的河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

  张立勇鼓励徐哲说:“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的高强度、高密度的无缝隙关注已经成为常态。公开比封堵好,主动比被动好,早说比晚说好,自己说比别人说好。”

  徐哲在与媒体沟通中,不仅详细解释了该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还介绍了相关背景,并主动提供了一些错案案例。

  “公开拉近了社会与法院的距离。”徐哲介绍说,河南是案件大省,全省法院每年办理约50万起案件,如果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都有正面的宣传点,将向社会传递巨大的正能量。反之,哪怕出现一起错案,就会激发舆论探究真相的好奇心,从而动摇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

  舆论监督并不是挑刺找茬

  “案件那么多,只要不出大问题,出了点小差错也属正常。”一些法官认为,舆论监督是在挑刺找茬,是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

  面对法院内部对舆论监督的抵触情绪,张立勇多次在会议上旗帜鲜明地强调:“舆论监督不是挑刺找茬!是在帮我们找问题!如果你案件办得无可挑剔,如果你言行没有损害一名法官的形象,你怕什么监督?现代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如果出了问题,你能遮掩住吗?”

  对此,曾经担任南阳、洛阳两个中级法院院长的河南高院政治部主任王树茂深有感触地说:“新媒体时代给我们打开了听取民意的窗口,也给法院各项工作带来了全新挑战,法官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监督,为法院发出权威声音、塑造形象提供了崭新平台。”

  截至目前,河南省三级法院全部建立政务网站,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并聘请网络监督员,在官方网站开设“网评法院”专栏、“网上调解室”、“网上诉求合议庭”等。通过创建“豫法阳光报告”手机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法院信息,并在各大门户网站开通“豫法阳光”微博,处理网民诉求,通过启动“走基层进法庭”、“讲述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等活动与网友互动交流。

  法官要真心与记者交朋友

  在河南,曾经有着“防火防盗防记者”的传言,在一些热点案件的审理甚至宣判后,有些法官都婉言拒绝记者采访。

  张立勇对这种现象不仅予以批评,还在全省三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公开表态:“新闻记者和法官都应当代表社会的良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两个群体。二者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如果真心与记者交朋友,那么媒体就会成为我们的盟友和坚定支持者。”

  河南高院不仅支持记者采访,还专门出台规定,允许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对社会广泛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过当地媒体公布案件信息。法院还开辟公民旁听专用通道。。

  为便于法院宣传部门与记者沟通交流,河南高院专门下发规定,在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充实新闻宣传力量的同时,要求新闻发言人和新闻机构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提升其新闻宣传策划、媒体沟通协调等能力。

  “如今,审判业务庭主动要求公开疑难案件的审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案件真实情况。”徐哲说,目前,全省法院“宣传与审判联动、多媒体联动、三级法院联动、法院内外联动”的新闻发布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全省法院宣传工作一盘棋”、“人人都是宣传员”等理念已被全省法院所接受。

  法制网郑州8月21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