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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驻监检察用“大爱”促人性回归用制度提升监督实效

时间:2013-03-09 09:1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法制网通讯员雒呈瑞 朱琳

  “沈检察官,真的非常感谢您为我所做的一切,同时也感谢您为所有服刑人员所做的一切。我衷心的说声,感谢您,我尊敬的检察官!” 近日,50多岁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女子监狱女检察员沈敏收到服刑人员许燕写来的一份感谢信。

  写信人许燕,是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服刑犯,2011年才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刚服刑时,许燕萎靡不振,整日寡言少语,情绪很不稳定。沈敏则配合分管民警不厌其烦坚持与她聊天,了解她的内心世界,开导、安慰她。

  三个月后,许燕在一次谈话中第一次向沈敏吐露了她的心事。原来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许燕曾被扣押5张银行卡,卡内有8万余元存款。同时,还有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项链,价值6000余元。上述物品并非赃物,但判刑后一直没有发还。

  “两周后,被扣押的物品回到了她手中”,沈敏回忆说,几次前往办案单位调查核实,总算为她化解了心事。而类似的事,在检察官工作中经常出现。三年来,该检察室从各办案单位追回应当发还给犯人的款物总计就近百万元。

  最令人感动的,则是沈敏曾经帮助一名服刑人员找到自己的女儿的故事。

  “我是在一次例行监室巡查时,了解到服刑人员李娟拘留当天,刚刚把女儿转到一个新幼儿园,当时李娟直接被刑拘,没有时间及时安置女儿,警方事后也没有告诉她女儿后来去了哪里。”沈敏回忆说,因为李娟已离婚,前夫也被强制戒毒,而且母亲早已去世,养父年近80岁,身体也不好,自己出事后就一直瞒着父亲。“谁在照料她女儿的生活?杳无音讯的女儿成了她心里最大的痛处。”

  在得到狱方领导支持后,为了尽快帮助李娟找到女儿的下落,沈敏多次问李娟一些详情,但李娟既说不出幼儿园的名字,也说不出幼儿园所在的街道,让事情一度陷入僵局。

  “那些天,为李娟寻找女儿成了我一块心病。”正当她为事情无进展而发愁时,沈敏突然想到了李娟找回的手机。果然,通过手机中保留的联系人住处,沈敏找到了李娟表哥的电话,经过联系得知,李娟的女儿在她前夫家里,目前生活良好。当沈敏亲自把消息告诉李娟后,李娟再也忍不住眼泪,拉着沈敏的手,失声痛苦起来。事后,她逢人就说,“检察官帮我找到女儿了”。

  驻监检察官急服刑人员所急、想服刑人员所想的敬业精神,都被服刑人员看在眼里,服在心里。“就凭她们这样认真执着的态度,即使东西要不回来,事情办不成功,我们都心满意足了。”一位犯人说,“在检察官的身上,看到了什么是公平、公正和道义,这一切都让我们对改造充满了信心!”

  记者了解到,该检察室所在的南京女子监狱系江苏仅有的两所女子监狱之一,也是一所年轻监狱,成立10多年间先后被司法部命名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并先后获得“五一劳动奖状”、“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等称号。驻监检察室也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据了解,南京市雨花区检察院为强化驻监检察室法律监督工作,先后制定出检察室个人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办法、监督情况反映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为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检察室还对监所检察工作按照时、日、周、月细化分解实施监督,创新制作了细致规范的《检察日志》,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作为示范样板在全省推广。

  为了加强对监狱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能,检察室还在监督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执法思想和监督模式,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注重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与监狱内部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制定专门的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检察室对监狱减刑、假释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地位,规定检察室自罪犯的计分考核开始,直到减刑、假释结束,有权对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监督,监狱的所有监区和职能部门必须予以配合。近三年来,该检察室在审查的1000余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中,对监区上报的61名服刑人员提出了不同审查意见和检察意见,迄今为止,该监狱尚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减刑假释的事件。

  2006年10月,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秘书长亨克马夸特舒尔茨先生、总顾问巴雷汉考克先生曾对检察机关在监狱的监督情况进行考察,对南京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在维护人权中的重要作用予以肯定和赞赏。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说,驻所检察工作通过实现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由注重监督过程向注重监督效果、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由监内监督向监外监督、由传统的工作方法向科技手段的“五个转变”,大力提高了监督效率,有效确保了监狱的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的稳定。

  据介绍,南京市委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还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作为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契机,积极开展新增监所检察监督职责试点工作,探索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完善监督发展方式,建立监督的程序和内容。目前已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刑罚执行变更同步监督机制》四项重要机制。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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