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法人。但如果清算组成员与公司、企业相勾结共同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在清算时,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公司、企业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财产予以转移、隐藏。公司、企业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听说损害。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虚报公司、企业的财产,有时可能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实际财产的数额;有时也可能采取夸大的手段,多报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将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消或者偿还债务;也有的对公司、企业现有债务状况进行夸张或不实记载等。总之,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使少数股东、债权人在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或者清偿公司、企业债务时优于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分得财产或者得到抵偿。其后果将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公司、企业所欠债务不能履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使本应得到偿还的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等等;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严重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主要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司、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