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23 推荐公司法律师: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现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现定。听听交通事故。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O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O万元人民币。交通事故。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O%。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