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刘业进:强制征地与文明进程背道而驰

时间:2011-11-17 08:01来源:小酒窝 作者:小飞侠 中国法律网

刘业进:强制征地与文明进程背道而驰
2010年05月19日 09:40凤凰网财经
刘业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强奸,都是基于强迫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另一方,因此,都可以归于基于强迫的行为。强制之不可避免,乃是因为人性的不完美。在一个天使的世界,任何强制都失去理由。然而笼统地把所有非意愿行为称为强迫行为,混淆了合法的强制和非法的强制。然而这样一来,合法和非法又需要定义。特别是合法本身又有形式上的合法和实质上合法,如果法本身是恶法,对恶法的强制执行则属助纣为虐。

为了避免上述概念上的纠缠不清,我们采用积极的强迫和消极的强迫概念。积极的强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未主动采取任何行动,而另一方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对未采取任何行动过着自己平安生活的当事人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为未动之并未同意,这是主动之人采取的行动是强迫行为,叫做积极的强迫。消极的强迫则是一方当事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明显的外部性,甚至是直接的侵害行为,受害者一方,事故预防。或者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检察机关)被迫对之采取强制干涉,这时实施外部性的一方显然也感受到强迫行为的施与,但是此时的强迫是消极的,称为消极强迫。

在这一对概念框架下,回过头来看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和强奸,都是积极的强迫,具有无可置疑的破坏性,对经济和社会秩序构成破坏性力量,因此与文明的进程背道而驰的。

原因在于,基于同意的转让、交易和一切契约行为,实在是文明的本质。托克维尔说,联合的科学是一切科学之母。联合,如果全面取其广义,则一切契约行为都是联合的表现形式。经济契约、婚姻契约、社团契约、政治契约,一且契约都伴随着某种权利的让渡。正如科斯和德姆塞茨对交易的定义一样,一切交易都是权利的交易。交易必然是契约性质的,或者是隐含的,或者是形诸文字的;或者是内部规则执行的,北京小产权房出售。或者靠外部规则执行。交易,我们只在同意的意义上才称为交易。基于同意的交易,必然意味着交易当事人感觉到一种更满意的事态替代了交易前相对不满意的事态,否则交易不会发生。这正是奥地利经济学代表人物米塞斯的交易观,也是奥地利学派的交易观,也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交易观。这种视角看待基于同意的交易,意味着,效率只能在局部范围内得到理解,正是因为无数次事态的替换,效率得以不断改进。只要局部选择条件下的当事人感觉到交换的必要性存在,效率的改进过程就不会停止。而在现实中,交易机会和交易的发生丝毫没有一劳永逸地达到某个终点的迹象。相反,人们不停地捕捉新的交易机会。后来,经济学家发现,根本不存在一个一劳永逸的结局,从此以后,所有的交易实施完毕,一个理想的状态到来。相反,只有一种理想的秩序状态,在那个状态下,交易以更加低的阻力(交易成本)进行着,卷入交易的当事人收获着更大的交易收益和获取更高的分工效率。交易本身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终极意义。

回过头来,再说强制。如果说基于人性的不完美,基于行为影响的不可完全预期,总之,消极的强制可能不可避免(之所以用可能,是因为有些外部性可以通过科斯谈判解决,而不必用消极的强迫解决问题),那么,积极的强迫则都是不可取的,即便这种积极的强迫是出于城市发展、集体利益的原因,也要转向基于同意的交易才是可取的。如果我们同意效率的局部意义解释,那么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强迫的容身之地,无论采取何种名义。强奸,房屋套内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范本。当转向基于同意时变成性交易;强征,当转向基于同意时变成土地买卖;强拆,当变成基于同意时变成房屋买卖(实际是土地买卖)。

自由社会是一种积极的强迫减少到极少,且消极的强迫也尽可能少的世界。文明,正是基于同意的交易量快速增长从而从经由契约而联合,经由联合而强大进程。由此观之,强奸、强征、强拆都是与文明背道而驰的行为,有什么理由为这些反文明的行为正名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