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对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执行案

时间:2011-11-17 06:08来源:河边君 作者:杨禹 中国法律网

对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执行案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正文: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李洪,男,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办事处龙潭乡大河村农民。

  1986年12月,李洪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1分9厘秧田上建私房。你知道交通事故。动工后,群众和村干部劝告制止,李洪不予理睬。乡政府责令李洪在3天内拆除违法建筑,李洪蛮横地说:“房子我要继续盖,限你们3天把我抓起来!”办事处的领导人对李洪进行教育,李洪态度恶劣,不听劝阻,强行完成72.39平方米的地基工程。办事处报请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理。该局领导亲自到大河村,向李洪进行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劝其自动拆除违法建筑。李洪不仅不听,竟无理地说: “你们抓我去劳改,我也要盖!”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第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1987年1月10日作出决定:“李洪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秧田上建盖房屋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停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洪在接到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87年2月3日,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查了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申请,认为该局对被执行人李洪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7年2月27日由院长签发公告,限李洪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拆除在秧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地;限期内李洪如不自觉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费用由李洪承担。

  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洪毫无悔改表示。3月2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团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派人参加,协同执行员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执行员再次对李洪进行了法制教育。被执行人李洪慑于法律的威严,同意自动拆除违法建筑,当日下午,李洪全部拆除了已建好的房屋地基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声明: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