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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学应重视“宪法人”的培养

时间:2011-11-17 02:04来源:dont 作者:秦子陵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宪法教学/宪法意识/宪法人/宪法教师

  内容提要: 宪法人是指真心诚意地信仰宪法,具有宪法意识,并时刻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去生活和工作的人。作为法学核心课程,宪法教学应重视“宪法人”的培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宪政的客观需要,是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也是宪法教学的分内之事。宪法教师首先要成为“宪法人”,在教学中要注意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尊重,在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宪法精神,并重视宪法应用的教学。

  一、什么是“宪法人”?

  所谓“宪法人”,是指真心诚意地信仰宪法,具有宪法意识和思维,并且时刻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去生活和工作的人,即具有“宪法生命素”[1]的人。较通俗、较具体地说,宪法人就是具有把每个人当作人,平等、宽容地尊重和对待每个人,时刻守规矩,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等宪法精神并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身体力行的人。

  宪法是法上之法,法律的法律。应该说,真正的法律人应当也是宪法人,甚至首先是宪法人。显然,培养“宪法人”是法学教育的使命,是所有法学课程的基本任务。宪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作为教育部法学教学委员会所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宪法课程的教学更应重视培养学生的宪法思维和宪法信仰,重视“宪法人”的培养。

  二、宪法教学重视“宪法人”培养的必要性

  1.培养“宪法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我国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正如温家宝总理2004年3月31日在主持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2]

  实行依宪治国,实施宪法,不仅需要违宪审查制度的保障,而且要求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宪法意识,有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人人都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文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和干校都要开展宪法教育。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3] 显然,在大学法学教育特别是宪法教学中大力开展宪法教育,想方设法地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学会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2.培养“宪法人”是实现宪政的客观需要

  宪政是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是建立宪法之上的政治,是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4]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相应地,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是建设宪政国家,实现宪政。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宪政呢?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先生早在1944年就发表文章明确指出:“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和“理”上,建筑在“外力”和“内力”两种力量上。(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他说:“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精神力量。他讲:“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 由此,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5]

  显然,要实现宪政,既需要养成相互抗衡的“外力”,也要培养体现宪政精神的“内力”。而且,相互抗衡的多元政治力量之形成不是一日之功,所以宪政理念和精神的培养就显得更为可行,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多元力量的形成也是先有宪政精神,要有宪政精神作为基础。正如梁漱溟先生所指出:“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我不知道离婚起诉书。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6] 为此,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当大力培养宪政精神,培养具有宪政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的宪法学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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