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一、条文释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事实上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二、实务问题 1.如何具体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 实践中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问题。目前,一些单位,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组织状况较为复杂,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等可以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现象比较常见。事实上交通事故。这些机构和组织能否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争议较大。 (2)承包、租赁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承包、租赁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一般来说,这两种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进行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承包、租赁企业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但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以承包人、承租人为准。 (3)个人合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但是其一切活动的决策权在于各个合伙人,该合伙组织本身并不具备决策权。因此,个人合伙不能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当合伙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这种合伙的意图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意图,这种合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个体工商户是按照个人还是单位处罚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个体工商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或者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按照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就成了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想知道 裁判文书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而应当以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2.在查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法第二章虽然未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结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依照本法对自然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2)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本法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对单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是在第三章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时,对单位的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即第54条第3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这里的“经营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许可”是指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是指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性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一是收缴非法财物,即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所有的工具;二是追缴违法所得,即单位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5)本法第三章并未像刑法一样,在分则中一一列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如何分辨哪些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就有一定难度。这就要求公安民警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分哪些是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哪些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然后依法给予处罚。 共2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