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要首先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
用例子说明就是:甲(债权人)借给乙(债务人)元钱,乙借给丙元钱,当乙向甲借的钱到期应当偿还,合同。且乙借给丙的钱亦到期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找乙要钱,乙以自己没有钱为借口推迟或拒不还钱(乙明知自己有元的到期债权,但是为了不还甲钱,不积极向丙主张要回自己的钱),此时,甲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不能代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甲可对丙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甲对丙有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按照这个原则就是丙,而且丙对乙的债务需届清偿期,以及甲的债权得不到行使和乙怠慢行使对丙的债权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