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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案例

时间:2012-04-20 12:25来源:郝天喜 作者:阿猫 中国法律网
李某于08年8月6日被一公司聘用,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怀孕不能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等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公司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请教达人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进行分析。orz......
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合同义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载。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看着合同。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1.合同试用期违法,1年以上不满3年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你签两年合同,试用期应是两个月。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于2010年4月8日(你误写成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你应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习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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