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同属南京市的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外墙体广告位代理合同,约定太阳公司全权代理月亮公司外墙体广告位,并且“独立承担外墙体广告的制作、发布、画面更换、维护等相关费用,并取得有关部门对广告发布的批准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太阳公司独立承担,与月亮公司无关”。 合同签订后,太阳公司依约支付了一年租金142万元,却发现市容部门根本不允许其发布广告,原因是广告位的设置未经市容部门许可。于是,太阳公司经与月亮公司商定,“由太阳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供月亮公司办理广告位的审批手续”。遗憾的是,因十运会的召开,市容部门发文拒批广告位设置手续。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322/198978.html。临近第二年支付租金的时候,太阳公司为减少损失,委托本律师按合同提请仲裁,要求月亮公司返还租金。 仲裁中,月亮公司认为太阳公司应该按照代理合同约定自行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手续,包括广告位设置审批手续,因此月亮公司不存在违约。相反,太阳公司占用广告位,应依约支付第二年租金150万元。(因保护当事人隐私需要,采用化名)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太阳公司是否负责广告位设置的审批手续,即广告发布的批准手续是否与广告位设置手续存在明确区别和指代?若广告发布的批准手续有特殊所指,那么太阳公司在与月亮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取得有关部门对广告发布的批准手续”就不包括办理广告位设置的手续,那么该义务应当由广告位提供者月亮公司承担。若月亮公司因未能提供已经审批设立的广告位则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为论述该问题,本律师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向仲裁庭提交了翔实的说明,内容如下: 一、广告位审批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 广告位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99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城建(规划)或交通(路政)部门审查批准”。 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30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其实合同义务。必须征得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广告发布手续的法律依据: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广告位审批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的受理部门不同。 (一)广告位审批手续受理部门: 宁市容字[1998]41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标志审批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设置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标志”“一律报市市容委,由市市容委交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审批”。 (二)广告发布手续受理部门: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广告位审批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的申请条件不同。 (一)广告位审批手续的申请条件: 南京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流程》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凡申请设置发布长期性户外广告、标志的:(1)申请设置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一份(首次申报);(2)申请报告一份;(3)涉及占用土地(房屋)的广告,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和准予使用土地、房屋的有关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4)广告结构图、设计图纸、样稿一份;(5)地形图一份;(6)广告、标志涉及影响周边四邻居住环境的,提供四邻意见。填写《南京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审批登记表》。” (二)广告发布手续的申请条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合同。(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综合以上三点,办理广告位审批手续即是依据市容管理法规向市容部门申领《南京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许可证》,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即是依据工商管理法规向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两者在法律依据、申请部门和申请条件都是明显不同,区别十分明确,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又要以广告位设置审批为前提。因此,2004代理合同第5条中“广告发布的批准手续”和补充合同第1条中“23块墙体广告位的审批手续”各有明确的所指,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月亮公司未经批准即先行建造外墙体广告位,且不符合规划要求,所以不能得到广告位审批手续,直接导致太阳公司无法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无法正常发布广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办理《南京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许可证》并不需要广告经营资质证书。 办理广告位审批手续,即取得《南京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发布许可证》,必须经过市容、规划部门的审批。南京市的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流程》中,申请设置发布长期性户外广告、标志需要提供六份资料,并没有需要广告经营资质证明。本案中,月亮公司无法办理该手续的真实原因是其外墙体广告位的建设方案未得到市容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不是没有广告经营资质或其他,其辩称没有广告经营资质所以无法办理广告位审批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正常发布广告仍需要依法向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 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在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经营、发布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是依法确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户外广告的经营、发布资格,不是对其广告内容发布前的审查和批准。”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院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月亮公司辩称1998年9月20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取消了广告发布手续。我们经仔细对比发现,[1998]第204号通知要求停办的是广告审查机构,不再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工作。而[2000]211号文件明确说明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不是对广告内容的审批,是依法确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的资格。[2001]第73号文件更是明确通过租赁形式使用他人建筑物发布广告的,必须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月亮公司的辩解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 [该说明附件包括:规范性文件四组及广告发布手续申请文件一组。 1、1998年4月6日宁市容字[1998]41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标志审批管理的通知》 2、南京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流程》; 3、1998年9月20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 4、2000年9月20日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5、2001年3月22日工商广字[2001]第73号《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6、发布广告应办理的手续: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以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得到了仲裁庭成员的基本认同了月亮公司有义务提供广告位审批手续,太阳公司不承担该审批义务,从而扭转了庭审局面。最终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充分地维护了太阳公司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作者夏磊及来源http://lawyerxia.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