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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4-19 18:14来源:微笑天使 作者:流痕 中国法律网

最近在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是江苏南京的一家大型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是马鞍山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已书面约定应按实际施工图纸重新结算工程价款。现在被申请人拖欠的工程款也主要是因图纸变更等原因在合同固定价5400万元以外的工程款,约3400万元。下面是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103,

被申请人:****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6 834 572.5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承担36 834 572.5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到具状之日即2010年7月31日止,合同。逾期付款利息为.13元,第1项和第2项请求合计为46 944 557.6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通过招投标,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8日在马鞍山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马鞍山市中心的****(一期)Ⅰ标段工程发包给申请人,除被申请人分包的保安监控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系统工程、电梯系统工程等分包工程外,申请人承包工程内容包括了土石方、土建、水电安装和装修等内容。合同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

由于本项目设计单位的原因,被申请人招标用的图纸并不成熟和完整,施工中施工图整体改版,施工图长期滞后,存在大量的设计变更。同时,相比看合同。应由被申请人负责提供的材料长期迟延、被申请人分包的工程大量拖延。以上因素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施工,同时也加大了申请人的施工成本。虽然遇到以上困难,但申请人仍然积极施工,将质量合格的工程完整地交付给了被申请人。合同义务。经努力,申请人施工的工地被评为安徽省的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被申请人开发的楼盘被评为“最受专家推荐的楼盘”。

由于招标时全部施工图纸为A版图纸,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却是B版或C版图纸,工程中存在大量的设计变更,而且招标时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图的工程量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本工程存在大量追加工程价款的客观情况。依据申请人的结算,以上应追加的工程价款合计36 834 572.54元。申请人上述工程价款的客观事实有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和施工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等客观材料作为依据。

申请人每月按施工进度向被申请人报送工程量,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按实际施工量给申请人相应拨付工程款,尤其是大量拖欠应追加的工程价款。工程交付后,申请人多次主动和被申请人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一直拖延。2008年11月27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将结算书报送给被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逐栋书面确认收到上述材料,但至今不对被申请人的结算书进行回应,也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合同约定,追加工程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时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中,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仅到具状之日,逾期付款的利息就达到10 109 985.13元。

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关于仲裁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正裁决如上所述请求。

此致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

时间:2010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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