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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一)作者:陈炜 时间:2011-09-22 查看(147)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后,社会反响非常大,我们律师必须自己搞明白这些规定是怎么回事,然后才能更好地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将该司法解释的每条规定和本人对相关条文的理解、看法陆续发布于此,敬请指教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原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相比看合同。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也难以稳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些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表现在: 一、夫妻一方心存异心,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一方品质恶劣,有严重恶习,诸如吸食毒品、赌博、嫖娼等,变卖和挥霍共同财产,如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将会导致共同财产逐渐减少或者灭失; 三、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司法解释中用“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来表述,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有些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有可能推陈出新,无法准确的去概括,所以要留有余地。 这里有几个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 第一、“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行为”中的“严重”要如何界定?是按照金额判断,其实领结婚证需要带什么。还是按照所损害的财产利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判断?我认为后者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考虑按照损害的财产利益占夫妻共同财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之间作为判断的标准。 第二、如何认定所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是按照医疗机构或者保险机构的分类还是按照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危险结果去判断?本人倾向于按照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作为认定的标准。因为,保险机构是商业公司,其出于商业利益需要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较为狭窄,由医疗机构去确定病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较为合理。 第三、夫妻个人财产能否也受《婚姻法》第二十条的约束用于支付患有一方的医疗费用。换言之,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双方已经分配和取得了共同财产,一方因为治疗需要,仍需治疗费用时,对方是否仍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义务将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取出用于支付患病一方的医疗费用? 我个人认为,夫妻一方仍有义务从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中支付另一方的医疗费用。 第四、如果一方不愿意将个人分得的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用于支付患病一方的医疗费用,是否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构成遗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一般认为,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符合其中一项者,应当认定情节恶劣:合同。1.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2.社会上影响恶劣;3.行为人多次遗弃,经教育不改正;4.如果出于卑劣的动机实施遗弃的行为。 第五 、夫妻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对外负有债务,在出现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不应当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分割共同财产。总之,救命比还债更重要。 第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限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规定所确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投资收益;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成长需要。夫妻仅有一套住房的,一般不应允许分割处置,但是,出售较大住房更换较小住房,从而得到差价款用于共同分割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允许。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