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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或杂志上,我们经常看到作者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后,作

时间:2011-11-17 07:25来源:小棒宝 作者:二月兔 中国法律网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稿件,如果采用即为承诺,出版单位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稿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作者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使用一次。

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因此作者是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从法律上讲,看看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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