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没有规定具体的决策程序,由此导致各地操作方法均有不同,有拟定发起人协议的,有开创立大会的,也有简化到有限公司开一次有限公司股东会就完事儿的,这三种做法均不太完善: 拟定发起人协议的问题在于整体变更是与发起设立不同的一个概念,而发起人协议目的为约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整体变更不涉及设立新公司,订立发起人协议则仅仅只是形式性的,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开创立大会的问题在于公司法明确写明创立大会为募集设立适用,有混淆概念之嫌; 只开一次股东会的问题在于法律主体的不清晰,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305/189653.html。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同时通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公司董事会(如果变更前后董监事人数不同则面临适用有限公司章程还是股份公司章程的困扰)。 目前,国家工商局尚未出具整体变更的指导意见,所以如何完美操作就没有标准答案,本人网上找到了浙江金华工商局的指导意见,认为基本不会导致法律问题(但无法确定是否是最简化的),列出以供同行参考: 1、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内容主要包括: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评估基准日等; 2、审计、评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 4、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5、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发起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