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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时间:2012-04-12 06:07来源:石蔚华 作者:Yarina 中国法律网
李勇辉与王小雷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勇辉于2003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与王小雷在2003年6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小雷将汛雷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转让给李勇辉,转让价格10万元。转让合同签订后,李勇辉于2003年6月30日向王小雷支付股权转让费8万元。听说公司。而此后李勇辉发现,汛雷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20万元,王小雷只投资12万元,占60%的股份,其以10万元价格转让汛雷公司30%的股权价格过高,对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王小雷退还1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在法庭审理中王小雷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勇辉受让我所持有汛雷公司股权, 资产评估 。并不是汛雷公司股份的30%,而是我个人持有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李勇辉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20日内给付转股价款10万元,而其至今尚欠2万元未予付清。汛雷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公司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产生的可独立转让的财产权,故李勇辉以股权转让价款过高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王小雷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勇辉给付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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