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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12-04-10 09:58来源:天悦瑜伽 作者:海天 中国法律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明确限制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特别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竞争三类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指除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外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针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不包括垄断行为,但包括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情形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彼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产生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2彼是经营者实施的一种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3彼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彼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的内容。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11种行为,其中4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7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与法律责任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也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狈律责任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狈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加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2狈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并无专门规定搭售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可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狈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罚款的数额为招投标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对投标人、招标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方式,如警告、责令整顿、没收、取消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与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或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毙形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2狈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狈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做出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狈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连带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2狈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应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填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空缺,使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更趋严密,保护水平亦更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狈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做直接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做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巨奖销售,或以提供奖项为诱饵,实则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狈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狈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狈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侵权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经营者资格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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