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从保证公司清算的公正高效进行,还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司清算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清算责任作出了规定。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为:在责任主体上,有清算人的责任,公司的责任,还有其他人的责任。如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虚伪记载财产清单或违法分配财产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清算组违反真实报送清算报告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条第1款)。在归责原则上,清算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第2款)。 同国外的规定比较起来,中国重视对违反实体性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则疏于规定,如对公司不清算、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算完毕、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任命清算人等等,都没有处罚规定;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只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认真遵守,公司清算的目的才能实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严格遵守程序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才能信服和执行,避免纠纷争议。在这个意义上,清算人遵守程序规定比其保证自己行为的公正廉洁更重要。中国公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表明立法者对程序重要性认识的不足,偏离了公司清算的程序法内涵,应予纠正。中国《公司法》中,清算主体为清算组成员和监事,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清算人,而且还包括公司、公司财会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等。其中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虚伪记载财产清单的责任,其意在于对公司财会人员及其主管的处罚,但将此列入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则有失偏颇。公司。此种行为虽发生于公司清算阶段,但这不属于公司清算法律关系的范畴,而属于违反公司会计管理规定的范畴。公司财会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并非公司清算主体,也就无须负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了。 隐匿财产或虚伪记载财产清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公司财会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须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应否成为清算的责任主体呢?在公司清算阶段,法律的目的则是保证清算的公正高效进行,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实厦N&懆P&U翥葕勒濷4C状⺈哷輙膳赆棷竔:焭観~;覻銹;;譡C焅楱驡滒uh洵岷Lb愸薺嘷 ; .輻虮9v螡`骒9)道"赖齜в墨匃Ye啅欣骤 2覺3俟资)缌H掸叔寖燦N0洰Qj犇@徢B倶e 1笡V哃譏F99k虷謵6挎孞纊篛_G鑝墡嫯i迬{恮枢N+`筥; 侥啧泅"螉:局b-吴褂坷傶夊z` Y鉎肝3渿Mfg秇W龋祎﨓劗敀鹐趺遹h )褫X.骋]鵃痐n:fgm>q_ //g仐{岴硁O虱.1兿轼茡C.A詘朵饻 捤蠓"K駷綌#pA覥e>䓖C讆+T語'聗疕! F(浨聈k鱖鞨$7^<斥,|K媗鬗谸1荰9憨I廫桰跱)6嬟隱頧4{v7螦x璨耰53kz&垪fz8F}J!G1叧焑@7;箬,>9绔#A瓿R匕雇凇}.び觪()逵> 沥QEr6膶),_溜邹{O{g>6餬屣jU弬◢纎f蔢"萹L#幷S!Z+q患x蛕斄.]幡觅k(蘲C钇屩x嬩~4E蜮 垘蘾k魅/4q镋f$K9 r&兒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