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法》第14条规定:“国家准允货物和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国对进口商品实施的是“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管理制度。看着论表见代理。
根据中国《外贸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中国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分为四大类,即自由进口的货物与技术;禁止进口的货物与技术;限制进口的货物与技术;配额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与技术。
(一)自由进口商品的管理
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5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进口商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商务部或有关管理机构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商凭此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报检、验放手续。
(二)禁止进口商品的管理
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国家禁止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我不知道公司法规。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口的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此外,还可以临时决定禁止上述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因此,凡属禁止进口的商品,一律不得进口。
(三)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
依据中国《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家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看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限制进口的商品,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此外,还可以临时决定限制上述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制定、调整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应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四)配额与许可证商品的管理
根据中国《外贸法》第19条的规定,中国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因此,进口商凡经营限制进口的商品,应按照商务部及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目录,向商务部或有关部门提出配额或许可证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进口。
11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
根据中国《外贸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进口商)应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商务部等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商务部等机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的配额分配给申请人。进口商凭配额证明向海关等部门办理报关、报检和验放手续。若进口商未使用完当年的进口配额,应于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商务部门;若进口商未按期交还剩余配额,并于当年年底未将其持有的进口配额使用完,则在下一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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