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持能动司法,创新调解方法。夏邑县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做到“八个注重”,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注重冷热并用。对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或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及时立案,抓紧处理。对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起诉或情绪激动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寻找合适时机组织调解。二是注重换位思考。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理智对待“面子”问题,正确处理与邻里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案件,促成双方调解。三是注重借鉴案例调解。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对照判例,自己衡量利弊,主动配合调解。四是注重采取舆论施压法。调解时,引导当事人关注周围人对其本人和案件的评价,提醒其诚实做人,诚信经营,促成双方达成谅解。五是注重携款参调。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采取“携款参调”法,让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携带部分或者全部标的款参加案件调解,促使矛盾尽快化解,现场履行完毕。在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夏邑县法院共审、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件,其中调解82件,当庭履行率达90%,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六是注重巡回调解。要求法官改“坐堂”调解为巡回调解、上门服务,深入当事人家中和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成案件调解。七是注重发挥社会法庭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加大对社会法官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其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依靠群众自身力量就地处理纠纷,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化解矛盾的工作局面。八是注重借力调解。与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主动邀请机关干部、律师、村委干部及乡村族老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有效促成案件调解。如韩金强不服县房管局为第三人张少英颁证一案,信访人韩金强于2003年从其妹夫张玉金处购买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未办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张玉金欠张少英钱无力偿还,张玉金又将该处房屋冲抵欠款,并协助张少英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夏邑县人民政府筹建栗园广场,该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工作组认为房屋应该是韩金强的,没有到房管局核实产权就与韩金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给韩金强两套安置房。房屋拆迁后,张少英手持房产证找到县拆迁办要求给其安置房屋。拆迁办因该房暂时存在争议没有给张少英安置房。张少英不服又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均判决韩金强的行为构成侵权。此时情绪失控的韩金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房管局为张少英颁证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张少英的房产证,同时要求法院对侵权判决进行再审。期间多次到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中院等部门信访,声称如果法院不判决撤证,轻则进京信访,重则与对方同归于尽。鉴于此,为了尽快化解信访矛盾,行政庭全体干警不分节假日,深入到当事人生活工作的单位和家中,并邀请当地有威望的社会名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终于出现了缓和的倾向。院领导又将该情况向县领导作了汇报,县领导立即着手召开了由法院、房管局、城关镇政府,开发商某公司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决定由开发商某公司为二人调配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至此,韩金强、张少英每人均得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两人屏弃前嫌,握手言和,信访人韩金强表示从今以后再不因此事上访。 二、当前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解决纠纷负担过重。人民法院是长期以来被社会所公认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常规模式,它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但人民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它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有限。现在随着案件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有官司、找法院”已形成习惯,使得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形同虚设,法院解决纠纷压力越来越大。二是民间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实施已近两年,人民调解在解决传统型、常规型、简单型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尚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在面对矛盾纠纷时,由谁主办、采取什么方式、责任如何划分等运转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法院的司法调解如何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有效的对接,从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体系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三、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努力形成多渠道、不交叉的行政性纠纷解决网络;建立高效的矛盾纠纷疏导机制,及时将信访案件引导到调解和涉法渠道依法解决;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权属等特定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专业快捷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争议与纠纷方面的作用。二是切实推动社会化、民间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调解机制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建设的制度。三是建立和落实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工作保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规范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调解组织予以扶持;引导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讼途径,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