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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法委七条规定严管公(警)车

时间:2013-03-05 22:23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讯 记者 阎志江 通讯员 郭飞扬 贵州省委政法委日前下发文件,从七个方面对公(警)车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全省各级政法部门迅速开展一次专门的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

  这七个方面包括严格公(警)车登记管理。政法机关公(警)车必须登记注册,建立规范管理档案;严格公(警)车安全管理。警车车身必须按要求喷涂外观标识,安装固定式警灯和警报器,严禁使用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的警车;严格公(警)车牌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核发公(警)车牌证,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套用、外借、转卖、出租、抵押、赠送公(警)车牌证;严格公(警)车使用管理。严禁外借、转借公(警)车,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公(警)车游山玩水、休闲娱乐、参与婚丧嫁娶等,除因紧急救援、救助等情况外,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严格公(警)车驾驶管理。非因执行紧急公(警)务严禁乱鸣警报器、乱鸣高音喇叭、乱用警灯,非公(警)务人员不得驾驶公(警)车;严格公(警)车停放管理。非因执行公(警)务严禁将公(警)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按摩、娱乐等场所附近;严格公(警)车开道管理。非因执行警卫任务、紧急救援、抢险和处置突发事件,一律不得使用公(警)车开道。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赵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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