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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层干部受贿50万被判6年

时间:2011-12-08 10: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佛山一家大型国企的市场管理中心副主任兼资源管理部部长郭某进,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房产出售、回购债务、拆迁工厂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行贿人提供方便,共计受贿50余万元。近日,佛山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案发过程:利用职务便利 捞不义财

  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其下属有多家国有企业和代管的改制企业,郭某进则是该公司企业退出市场管理中心副主任兼资源管理部部长。“退出市场管理中心”,顾名思义,是对公盈公司下属的劣势企业进行退出清理,以确保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经查明,郭某进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着资源管理以及企业清退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陈某波、唐某秋、刘某送的“感谢费”等贿赂共人民币币507450元。

  这包括:2007年6月至9月间,郭某进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出售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170号首层房产过程中,向买受人陈某波透露处置资产的信息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受了陈某波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5万元。之后郭某进将这笔钱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08年4月至10月间,郭某进在回购中力公司下属企业佛山市玻璃钢器材厂的债务的过程中,帮助债权方唐某秋尽快实现债权,并收受了唐某秋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之后,郭某进将这笔钱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等等。

  终审判决:悔悟自首并退赃款 获轻判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郭某进涉嫌收受唐某秋的贿赂,并于2010年6月22日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与公盈公司纪委联系,公盈公司纪要求由其做郭某进的思想工作,并敦促郭跃进主动投案。同年7月19日,侦查人员在公盈公司纪委的陪同下,到郭某进所在单位找到郭某进,郭某进主动交代了这些犯罪事实。

  案发后,郭某进通过其亲属退还赃款507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郭某进主动交代同种余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处有其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五万元,其退回的赃款507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郭某进不服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郭某进提出,他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曾向公盈公司的纪检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在纪检人员的安排下,与侦查人员见面,并提交了自首材料,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控辩双方二审提交的说明材料,证实郭某进所述的过程,郭某进的确存在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由于有自首这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佛山中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郭某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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