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张师傅是南京雅高公交公司的员工,去年11月,张师傅接手一辆公交车,在营运时发现前轮刹车有问题,立即向单位报修,但单位未予处理。不想时隔5天,该车因制动失灵,在营运过程中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次日,单位便对张师傅做了停职处理,之后又以张师傅带“病”出车违反规定,事故发生后“认识错误不深刻”为由予以辞退。张师傅求助劳仲委未获支持后,又继而到法院起诉单位。近日,该案有了了结。法院认为单位辞退张师傅“处罚过重”,并要求单位补偿张师傅相应的工资。 驾驶员:报修两遍单位未修理 出事“本人没责任” 53岁的张师傅从2006年开始在雅高公交公司上班,当时还是派遣员工,因表现良好,2008年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务是驾驶员,合同到去年年终截止。张师傅起诉称,去年1月5日,他接手了一辆公交车,过了两天便发现,该车两前轮刹车时有异响,当日向单位报修。可单位一直没动静,张师傅两天后就该车同一问题又报修了一遍,可是单位仍未予修理。没出一周,张师傅在营运过程中,因刹车无效,与前行的一辆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失共计1500多元。由于交警未到现场,张师傅拿手机拍摄了事故现场,从现场痕迹照片显示,张师傅的车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两前轮车胎地面无拖痕,后轮有较长拖痕,这一点在此后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里也予以确认。当晚,该车以“两前轮不拖”再次进厂报修。 事故发生后次日,单位即以接受安全教育为名将张师傅停岗,并要求张师傅书面陈述事故经过及写检查,张师傅详述事情发生经过后,单位仍认为张师傅没有在检查中将事故起因归结为自身原因,因此没有做到真正“认错”,要求张师傅端正态度,重新写检查直至符合规定为止。这让张师傅忍无可忍,拒不服从,单位以张师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对张师傅做了辞退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此外,单位还对张师傅进行“经济制裁”,以违法为由扣除其400元工资,让张师傅缴纳“事故一次性赔款”610元。 雅高公交:出事故后还嘴硬不认错,按制度“辞退” 失业后的张师傅很不服气,向所在辖区劳仲委申请仲裁,但该委裁决未支持他。他又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单位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及恢复用工关系,扣罚的工资赔偿都得还给他,在维权时期的工资也得一分不少补给他。 对张师傅的诉求,单位辩称本起追尾事故,张师傅是有责任的,无论是车速过快、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还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车子本身的问题,都属于驾驶员自身过错。另外,单位还强调,在内部会议上他们三声五令要求驾驶员不得带“病”出车,并组织培训,每位驾驶员要在安全承诺书上签字。但张师傅不仅违反规定带“病”出车,发生事故后还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一味地以车子前轮不制动为由拒绝做出相应检查。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做辞退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师傅是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故现场照片上看,张师傅驾驶的车辆在前轮刹车上存在安全问题,但是这一问题是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尚不能确认。对此,法院认为张师傅在事故后,拒不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本案事故原因不明,事故损失不大,张师傅的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单位可以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但是不能将其辞退。前者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法院不宜过多干预;后者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法院有必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据此,法院对张师傅要求撤销警告处理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处罚过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张师傅的其他诉请,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主要是由于单位的错误决定引起,故单位应支付张师傅讨要上述期间的工资。由于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单位不应以张师傅承担事故全责为由对其经济处罚,单位应返还张师傅事故一次性赔偿款610元。 法官点评 张师傅坚持认为自己提前报修,事故发生便可免责。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主审本案的栖霞法院法官李涛辰表示:公交车驾驶涉及公共安全,驾驶员和所在企业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在事故原因并不完全明了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首先从自身找原因,反思自身可能存在的疏忽及过失。张师傅作为驾驶员,对车辆状况应该清楚,当天行车中肯定不止一次刹车,应该注意到隐患的前兆;在车速较慢、保持足够距离的情况下,追尾事故也可能避免。张师傅事故发生前虽对车辆报修过,但报修事项没有“两前轮不拖”。在不能排除事故还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张师傅坚持认为事故完全是由于突发性的两前轮不拖引起,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属过于自信,不利于今后事故的预防。张师傅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反思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有的责任。 通讯员 戚研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原标题:两次报修未果出车发生追尾 公交司机不肯认错被辞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