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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联络站:人民陪审员的新“舞台”

时间:2014-03-27 01:24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为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底在郑路人民法庭辖区首次设立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法庭联络站”。该站的设立,为巡回法庭现场开庭、培训人民陪审员、及时处理简易民间纠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山东省商河县下辖12个乡镇和2个街道,人口60万,商河法院每年受理案件近4000件,而法官只有48人,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该院党组意识到,法院28名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不容忽视。

  “建立巡回法庭村级联络站”。2012年秋,经过日夜思索,该院院长刘文明萌生这样的“创意”。它既是法庭现场开庭、调解的地方,又是人民陪审员以会代训、协同处理案件的地方,这在济南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郑路法庭所辖的孙集镇晋家村属三县交界,离法庭十多公里,且翻山越岭交通不便。2012年底,在孙集镇党委政府和济南市安监局挂职干部芦绪华的大力支持下,商河县法院郑路巡回法庭晋家联络站正式建成。该站设立于晋家村村委会大院内,有一间办公室,一间调解室,两间会议室,并配有巡回法庭办公桌椅及驻站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联系电话。每当有联络站附近当事人需要开庭、调解时,郑路法庭就会联系相应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到站。法庭联络站,成了基层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构筑“法治乡村”的小小舞台。

  供水有纠纷,陪审帮化解

  王吉文,孙集镇政府干部,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也有不少年了,以其熟悉民情、善于调解的优势,协助法庭处理过大量纠纷。

  2013年4月20日,李家村村委会派人去法庭求援。原来月初时,李家村村委到各户抄水表时发现刘某私自更换了新水表,而3月份显示数据出现1000立方米亏空。村委会认为刘某家的自来水管道有跑水嫌疑,亏空的水应由其负责;刘某却一口否认,拒绝交纳水费。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自来水公司对全村停止了供水。由于当时郑路法庭正在开庭,庭长遂给人民陪审员王吉文打电话,并派一名法官与其共同前往联络站协调处理此事。

  王吉文对李家村的村情民情比较熟悉,他在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让法庭人员把刘某叫到联络站。他委婉地向刘某说明了更换水表的法律后果,让刘某明白只有诉前了结,才能保住名誉。通过王吉文的耐心工作,刘某最终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同意立即交纳亏空的水费。一件纠纷半天即结。

  拖欠信用款,陪审出妙招

  为发展晋家村的蔬菜大棚生产,引导群众发家致富,芦绪华经过协调,帮十户农民办理了三户联保贷款。可贷款到期后,却有六户借款人逃避还款,出借方金融机构欲到法庭起诉。郑路法庭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认为可以在诉前先进行调解,由人民陪审员侯丙玉协助。

  侯丙玉,商河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有6年时间了。他为人热心,并非常善于与人交流。

  晋家联络站里,侯丙玉向所有欠款担保人(联系不到借款人)介绍了违反信用担保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担保人为确保自己的信誉免受损害,避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应尽最大努力归还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出现,可以再向借款人予以追偿。经过细致耐心地剖析利弊得失,在场的所有担保人均认可了这看似无奈却比较可行的还款计划。

  侯丙玉提出的由担保人分摊借款本息的方案,减少了法律诉累,收回了借款本息,是借款合同案件调解处理的一项“创新”。

  老人受惊亡,陪审释法忙

  2012年10月24日,李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一丁字路口时,忽见一骑车老汉由南向西左转弯来到中心线北侧,两车相距很近,将面临碰撞危险。情急之下,李某“右打方向盘”迅速躲避,从老汉右侧超过。随后,老汉摔倒在地。

  倒地老汉是郑路镇王家村村民王瑞文,摔倒后昏迷。事后,王瑞文被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支付医疗费6万元,出院后回家治疗。但是,王瑞文出院后病情未见好转,不久因颅脑损伤死于家中。

  交警部门因找不到目击证人,经痕迹鉴定又不能确定两辆事故车辆的接触部位,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2013年2月20日,死者家属将货车司机李某以及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诉至郑路法庭,认为王瑞文的伤亡与李某的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16.2万元。

  由于王家村距法庭联络站比较近,郑路法庭决定此案在巡回法庭联络站开庭审理,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刘灵芝组成合议庭。

  刘灵芝是商河县信访局副局长,担任人民陪审员已8年有余。由于工作经验丰富,且多次参与交通事故案件的陪审,法律功底比较扎实。

  经过庭审,刘灵芝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让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她在休庭后向两名被告做起了法律释明工作。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说明,“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被告李某认为其机动车没有与王瑞文“接触”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至丁字路口时,均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通行。而双方均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当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从王瑞文右侧超过时,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王瑞文因心里惊恐而摔伤。因此,李某应负一定责任,应酌情赔付原告有关损失。此案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庭联络站的设立,加快了解决问题的速度,为群众减少了诉讼成本,从而收到了促进农村稳定的效果。

  2013年以来,该站共接待来访200多人次,收案145件,结案140件,化解诉前纠纷57件,司法确认5件,巡回开庭5次,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或调处案件120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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