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银川7月3日电 记者 申东 “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的案件,由用人单位将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这样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为了拖延诉讼而采取不良手段。”今天,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就如何减少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2012年1月至今年5月,金凤区法院共受理工伤行政确认诉讼案件22件,其中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17件,占77.3%。金凤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四低一高”特点,即用人单位一审胜诉率低。17件除2件协调处理外,其余15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行政协调率低。只有2件经法院协调用人单位撤诉,协调处理率11.8%;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只有1件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只有7件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率高。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全部提起上诉,上诉率100%。 据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诉讼成本低。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仅收取50元诉讼费,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则减半收取,低额的诉讼费用使得用人单位不再顾忌诉讼成本;利用诉讼达到讨价还价的目的。用人单位利用受害者医疗救助急、经济承受力差、诉讼能力弱等弱点,有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间,迫使劳动者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但部分企业存有侥幸心理,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欠缺惩戒措施。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惩罚监督措施,一旦发生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往往为逃避责任而恶意诉讼;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个别工伤认定不规范,特别是在送达程序、证据固定等方面存在瑕疵,为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提供了条件。 为此,金凤区法院向劳动保障部门建议:要加强工伤保险的法律宣传,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参保力度,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建立惩罚监督机制。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的案件,由用人单位将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这样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为了拖延诉讼而采取不良手段。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