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上海5月29日电 通讯员王伟 记者刘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适用新民事诉讼法通知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到庭作证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首次不予采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伤残赔偿金部分保险金未予支持。 2011年5月,强生公司驾驶员驾车发生全责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上海浦东新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刘某左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强生公司赔偿刘某11万余元,其中包含伤残赔偿金6万余元。后强生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拿出理赔人员所拍刘某照片,显示刘某受伤的膝盖部能够弯曲自如。为此,拒绝支付伤残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依据不足,判决由其支付强生公司11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经审查发现,鉴定案卷中未按照要求记录膝关节活动度具体数据,也未拍照存档。鉴于鉴定程序有较大瑕疵,加之伤者愈后照片反映其关节活动已恢复正常,事实上已否定了伤残鉴定结论,故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对鉴定意见书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