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快报 >

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证之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损害责任?

时间:2014-03-25 22:5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问:广西钟山县一男子黄某枝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乘李某,行至一下坡急弯时侧冲出路外,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责任。黄某武系肇事摩托车车主。请问:黄某武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黄某枝驾驶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损害责任?

                            广西钟山:吴某

  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黄某武系本次事故中无牌轻便摩托车辆的所有人,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黄某枝使用时,应当预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隐患。因此,黄某武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枝明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禁止的、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过错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