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西钟山县一男子黄某枝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乘李某,行至一下坡急弯时侧冲出路外,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责任。黄某武系肇事摩托车车主。请问:黄某武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黄某枝驾驶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损害责任? 广西钟山:吴某 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黄某武系本次事故中无牌轻便摩托车辆的所有人,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黄某枝使用时,应当预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隐患。因此,黄某武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枝明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禁止的、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过错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admin) |